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對一起涉及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的案件作出判決,認定“滴滴打球”在信息咨詢服務中惡意攀附“滴滴”馳名商標,構成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并判決其賠償經濟損失七十萬元。
該案中,“滴滴”作為知名出行服務平臺,其商標在相關領域已具有較高知名度和影響力,被認定為馳名商標。而被告“滴滴打球”在未獲得授權的情況下,在其提供的運動場館預訂、賽事組織等與信息咨詢服務相關的業務中使用了“滴滴”字樣,容易導致公眾誤認為其與“滴滴”品牌存在關聯,從而攀附“滴滴”商標的商譽。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的行為不僅侵犯了“滴滴”的商標專用權,還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相關規定,構成不正當競爭。判決指出,被告應立即停止使用“滴滴打球”名稱,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共計七十萬元。
此案的判決體現了司法對馳名商標的強有力保護,同時也警示市場經營者應遵守誠信原則,避免通過攀附他人知名商標獲取不正當利益。對于信息咨詢服務等新興行業而言,規范商標使用行為,尊重知識產權,是維護市場公平競爭秩序的重要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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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26-02-25 02:59:19